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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4-11-29 14:12:01阅读: 次
员工雇用于个体工商户,在下班途中差点再次发生车祸,后经检验为三级残疾。为了躲避对雇用人的赔偿金责任,个体户竟然办理了营业执照吊销注册。昨日,记者从天宁法院得知,该个体户判处赔偿金员工48万元。
林某是我市一快餐店店主,张某在该店专门从事送餐工作,双方并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,林某也并未为张某交纳工伤保险。2012年,张某骑马摩托车下班途中与一辆客车撞致轻伤,住院治疗后花去医疗费17万元,后经检验为三级残疾,林某仍然不闻不问。2012年4月,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张某为工伤。
林某上告,此后1年多,先后向市政府及法院申请人行政复议和驳回行政诉讼,皆被保持工伤确认。2013年6月,林某向工商局申请人吊销注册,快餐店被吊销。2013年10月,林某向天宁法院驳回诉讼,以主体已不不存在为由,拒绝法院证实双方不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。
天宁法院审理后指出,快餐店虽已办理吊销注册,但营业执照吊销只是指出其自吊销之日起失去了经营资格,在吊销前该个体工商户应该分担的工伤赔偿金责任并会消失,其民事责任仍不应由经营者林某分担。依照涉及规定,劳动者因工身负重伤,用人单位不应根据国家规定给与劳动者享用适当的工伤待遇。
用人单位并未参与工伤保险的,劳动者再次发生工伤事故后的涉及工伤待遇,皆由用人单位按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及涉及规定不予缴纳。据此,裁决林某向张某缴纳重复使用残疾补助金、残疾津贴等48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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